总则
机构
与职责
教育与培训
设备、工程
建设、劳动场所
电信线路
易燃
、易爆物品
电梯
个人防护用品
和职业危害的预防与治疗
检查和整改
奖励与处罚
一、总则
**条 为加强公司生产工作的劳动保护、改善劳动条件,保护劳动者
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,
促进公司事业的发展,根据有关劳动保护的法令、法规
等有关规定,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定。
第二条 公司的
安全生产工作必须贯彻“安全**,预防为主”的方针,贯彻执行总经理(法定代表人
)负责制,各级领导要坚持“管生产必须管安全”的原则,生产要服从安全
的需要,实现安全生产和文明
生产。
第三条 对在
安全生产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团体和个人要给予奖励,对违反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造
成事故的责任者,要给予严肃处理,触及刑律的,交由司法机关论处。
二、机构 与职责
第四条 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(以下简称安委会)是公司安
全生产的组织领导机构,由公司领导和有关
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。其主要职责是:
全面负责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,研究制订安全生产技术措施和
劳动保护计划,实施
安全生产检查和监督,调查处理事故等工作。安委会的日常事务由安全生产委员会办
公室(以下简称安委办)负责处理。
第五条 公司下属生产单位必
须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,负责对本单位的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,制
订安全生产实
施细则和操作规程。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,贯彻执行安委会的各项安全指令,确保生产安
全。安全生产小组组长由各单位的领导提任,并按规定配备专(兼)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。
各机楼(房)、生
产班组要选配一名不脱产的安全员。
第六条 安全生产主要责任人的划分:单位行政**把手是本单位安全
生产的**责任人,分管生产
的领导和专(兼)职安全生产管理员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
主要责任人。
第七条 各级工程师和技术人员在审核、批准技术
计划、方案、图纸及其他各种技术文件时,必须保
证安全技术和劳动卫生技术运用的
准确性。
第八条 各职能部门必须在本职业务范围内做好安全生 产的各项工作。
第九条 公司安全生产专职管理干部职责:
1. 协助领导贯彻执行劳动保***令、制度,综合管理日常安全生产工作。
2. 汇总和审查安全生产措施计划,并督促有关部门切实按期执行。
3. 制定、修订安全生产管理制度,并对这些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。
4. 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。经常深入现场指导生产中的劳动保护工作。遇有特别
紧急的不安全情况时
,有权指令停止生产,并立即报告领导研究处理。
5. 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的**经验,协助有关部门搞好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和**培训
。
6. 参加审查新建、改建、扩建、大修工程的设计文件和工程验收及试运转工
作。
7. 参加伤亡事故的调查和处理,负责伤亡事故的统计、分析和报告,协助
有关部门提出防止事故的措施
,并督促其按时实现。
8. 根据有关
规定,制定本单位的劳动防护用品、保健食品发放标准,并监督执行。
9. 组织
有关部门研究制定防止职业危害的措施,并监督执行。
10. 对上级的指示和基层的情
况上传下达,做好信息反馈工作。
第十条 各生产单位专(兼)职
安全生产管理员要协助本单位领导贯彻执行劳动保***规和安全生产管
理制度,处理
本单位安全生产日常事务和安全生产检查监督工作。
第十一条
各机楼(房),生产班组安全员要经常检查、督促本机楼(房)、班组人员遵守安全生产制度
和操作规程。做好设备、工具等安全检查、保养工作。及时向上级报告本机楼(房)、班组
的安全生产情况
。做好原始资料的登记和保管工作。
第十二条 职工在生产、工作中要认真学习和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,
遵守各项规章制度。爱护生产
设备和安全防护装置、设施及劳动保护用品。发现不安
全情况,及时报告领导,迅速予以排除。
三、教育与培训
第十三条 对新职工、临时工、民工、实习人员,必须**行安全生产
的三级教育(即生产单位、机楼
(房)或班组、生产岗位)才能准其进入操作岗位。对改
变工种的工人,必需重新进行安全教育才能上岗。
第十四条 对
从事锅炉、压力容器、电梯、电气、起重、焊接、车辆驾驶、杆线作业、易燃易爆等特
殊工种人员,必须进行**安全技术培训,经有关部门严格考核并取得合格操作证(执照)后
,才能准其独
立操作。对特殊工种的在岗人员,必须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教育。
四、设备、工程建设、劳动场所
第十五条 各种设备和 仪器不得超负荷和带病运行,并要做到正确使用,经常维护,定期检修,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陈旧 设备,应有计划地更新和改造。
第十六条 电气设备和线路应符 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。电气设备应有可熔保险和漏电保护,绝缘必须良好,并有可靠的接地或接 零保护措施;产生大量蒸气、腐蚀性气体或粉尘的工作场所,应使用密闭型电气设备;有易燃易 爆危险的工作场所,应配备防爆型电气设备;潮湿场所和移动式的电气设备,应采用安全电压。 电气设备必须符合相应防护等级的安全技术要求。
第十七条 引 进国外设备时,对国内不能配套的安全附件,必需同时引进,引进的安全附件应符合我国的安全 要求。
第十八条 凡新建、改建、扩建、迁建生产场地以及技术 改造工程,都必需安排劳动保护设施的建设,并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、同时施工、同时投产(简 称三同时)。
第十九条 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在组织工程设计和竣 工验收时,应提出劳动保护设施的设计方案,完成情况和质量评价报告,经同级劳资、卫生、保 卫等部门和工会组织审查验收,并签名盖章后,方可施工、投产。未经以上部门同意而强行施工 、投产的,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。
第二十条 劳动场所布局要 合理,保持清洁、整齐。有毒有害的作业,必须有防护设施。
第二十一条 生产用房、建筑物必须坚固、安全;通道平坦、畅顺,要有足够的光线;为生产所设 的坑、壕、池、走台、升降口等有危险的处所,必需有安全设施和明显的安全标志。
第二十二条 有高温、低温、潮湿、雷电、静电等危险的劳动场所,必 须采取相应的有效防护措施。
第二十三条 雇请外单位人员在公 司的场地进行施工作业时,主管单位应加强管理,必要时实行工作票制度。对违反作业规定并造 成公司财产损失者,须索赔并严加处理。
第二十四条、被雇请 的施工人员需进入机楼、机房施工作业时,须到保卫部办理《出入许可证》;需明火作业者还须 填写《公司临时动火作业申请表》,办理相关手续。
五、电信线路
第二十五条 电信线路的设计、施工和维护,应符合邮电部安全技术规 定。凡从事电信线路施工和维护等工作人员,均要严格执行《电信线路安全技术操作规程》。
第二十六条 电信线路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安全施工程序组织施工 。对架空线路、天线、地下及平底电缆、地下管道等电信施工工程及施工环境都必须相应采取安 全防护措施。施工工具和仪表要合格、灵敏、安全、可靠。高空作业工具和防护用品,必须由专 业生产厂家和管理部门提供,并经常检查,定期鉴定。
第二十 七条 电信线路维护要严防触电、高空坠落和倒杆事故,线路维护前一定要先检查线杆根基牢固状 况,对电路验电确认安全后,方准操作。操作中要严密注意电力线对通信线和操作安全的影响, 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。不准聘用或留用退休职工担任线路架设工作。
六、易燃、易 爆物品
第二十八条 易燃、易爆物品的运输、贮存、使用、废品 处理等,必须设有防火、防爆设施,严格执行安全操作守则和定员定量定品种的安全规定。
第二十九条 易燃、易爆物品的使用地和贮存点,要严禁烟火,要严 格消除可能发生火种的一切隐患。检查设备需要动用明火时,必须采取妥善的防护措施,并经有 关领导批准,在专人监护下进行。
七、电 梯
第三 十条 签订电梯订货、安装、维修保养合同时,须遵市劳动部门规定的有关安全要求。
第三十一条 新购的电梯必须是取得国家有关许可证并在劳动部门备案 的单位设计、生产的产品。电梯销售商须设立有(经劳动局备案认可的)维修保养点或正式委托保 养点。
第三十二条 电梯的使用必须取得劳动部门颁发的《电梯 使用合格证》。
第三十三条 工程部门办理新安装电梯移交时, 除应移交有关文件、说明书等资料以外,还须告诉接受单位有关电梯的维修、检测和年审等事宜 。
第三十四条 负责管理电梯的单位,要切实加强电梯的管理、 使用和维修、保养、年审等工作。发现隐患要立即消除,严禁电梯带隐患运行。
第三十五条 确需聘请外单位人员安装、维修、检测电梯时,被雇请的 单位必须是劳动部门安全认可的单位。
第三十六条 电梯管理单 位须将电梯的维修、检测、年审和运行情况等资料影印副本报公司安委办备案。
八、 个人防护用品和职业危害的预防与治疗
第三十七条 根据工作性 质和劳动条例,为职工配备或发放个人防护用品,各单位必须教育职工正确使用防护用品,不懂 得防护用品用途和性能的,不准上岗操作。
第三十八条 努力做 好防尘、防毒、防辐射、防暑降温工作和防噪音工程,进行经常性的卫生监测,对超过国家卫生 标准的有毒有害作业点,应进行技术改造或采取卫生防护措施,不断改善劳动条件,按规定发放 保健食品补贴,提高有毒有害作业人员的健康水平。
第三十九 条 对从事有毒有害作业人员,要实行每年一次定期职业体检制度。对确诊为职业病的患者,应立 即上报公司人事部,由人事部或公司安委会视情况调整工作岗位,并及时作出治疗或疗养的决定 。
第四十条 禁止中小学生和年龄不满18岁的青少年从事有毒有
害生产劳动。禁止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、哺乳期从事影响胎儿、婴儿健康的有毒有害作业。
九、检查和整改
第四十一条 坚持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生 产检查制度。公司安委会组织全公司的检查,每年不少于二次;各生产单位每季检查不少于一次 ;各机楼(房)和生产班组应实行班前班后检查制度;特殊工种和设备的操作者应进行每天检查。
第四十一条 发现不安全隐患,必须及时整改,如本单位不能进 行整改的要立即报告安委办统一安排整改。
第四十三条 凡安全 生产整改所需费用,应经安委办审批后,在劳保技措经费项目列支。
十、奖励与处罚
第四十四条 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应每年总结一次,在总结的基 础上,由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组织评选安全生产**集体和**个人。
第四十五条 安全生产**集体的基本条件:
1. 认
真贯彻“安全**,预防为主”的方针,执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令法规,落实总
经理负责制,加强安全生产管理;
2. 安全生产机构健全,人员措施落实,能有
效地开展工作;
3. 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,开展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教
育活动,不断增强职工的安全意识和提高职工的自我保护能力;
4. 加强安全生
产检查,及时整改事故隐患和尘毒危害,积极改善劳动条件;
5. 连续三年以上
无责任性职工死亡和重伤事故,交通事故也逐年减少,安全生产工作成绩显著。
第四十六条 安全生产**个人条件:
1. 遵守安全
生产各项规章制度,遵守各项操作规程,遵守劳动纪律保障生产安全;
2. 积极
学习安全生产知识,不断提高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;
3. 坚决反对违反安全
生产规定的行为,纠正和制止违章作业、违章指挥。
第四十七 条 对安全生产有特殊贡献的,给予特别奖励。
第四十八条 发 生重大事故或死亡事故(含交通事故),对事故单位(室)给予扣发工资总额的处罚,并追究单位领 导人的责任。
第四十九条 凡发生事故,要按有关规定报告。如 有瞒报、虚报、漏报或故意延迟不报的,除责成补报外,对事故单位(室)给予扣发工资总额的处 罚,并追究责任者的责任,对触及刑律的,追究其法律责任。
第五十条 对事故责任者视情给予批评教育、经济处罚、行政处分,触及刑律者依***处。
第五十一条 对单位扣发工资总额的处罚。**高不超过3%;对职工个 人的处罚,**高不超过一年的生产性奖金总额(不含应赔偿款项),可并处行政处分。
第五十二条 由于各种意外(含人为的)因素造***员伤亡或厂房设备损 毁或正常生产、生活受到破坏的情况均为本企业事故,可划分为工伤事故、设备(建筑)损毁事故 、交通事故三种(车辆、驾驶员、交通事故等制度由行政部参照本规定另行制订,并组织实施)。
第五十三条 工伤事故,是指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,发生的人 身伤害、急性中毒的事故。包括以下几种情况:
1. 从事本岗位工作或执行领
导临时指定或同意的工作任务而造成的负伤或死亡。
2. 在紧急情况下(如抢险
救灾救人等),从事对企业或社会有益工作造成的疾病、负伤或死亡。
3. 在工
作岗位上或经领导批准在其他场所工作时而造成的负伤或死亡。
4. 职业性疾病
,以及由此而造成死亡。
5. 乘坐本单位的机动车辆去开会、听报告、参加行政
指派的各种劳动和乘坐本单位指定上下班接送的车辆上下班,所乘坐的车发生非本人所应负责的
意外事故,造成职工负伤或死亡。
6. 职工虽不在生产或工作岗位上,但由于企
业设备、设施或劳动的条件不良而引起的负伤或死亡。
第五十 四条 职工因发生事故所受的伤害分为:
1. 轻伤:指负伤后需要歇工1个工作
日以上,低于国标105日,但未达到重伤程度的失能伤害。
2. 重伤:指符合劳
动部门《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》中所列情形之一的伤害;损失工作日总和超过国际105日的失
能伤害。
3. 死亡。
第五十五条 发生无人员 伤亡的生产事故(不含交通事故),按经济损失程度分级:
1. 一般事故:经济
损失不足1万元的事故;
2. 大事故:经济损失满1万元,不满10万元的事故;
3. 重大事故:经济损失满10万元,不满100万元的事故;
4.
特大事故:经济损失满100万元的事故。
第五十六条 发生事故 的单位必须按照事故处理程序进行事故处理:
1. 事故现场人员应立即抢救伤
员,保护现场,如因抢救伤员和防止事故扩大,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,必须做出标志,详细记录
或拍照和绘制事故现场图。
2. 立即向单位主管部门(领导)报告,事故单位即向
公司安委办报告。
3. 开展事故调查,分析事故原因。公司安委办接到事故报告
后,应迅速指示有关单位进行调查,轻伤或一般事故在15天内,重伤以上事故或大事故以上在30
天内向有关部门报送《事故调查报告书》。事故调查处理应接受工会组织的监督。
4. 制定整改防范措施。
5. 以事故有责任的人作出适当的处理。
6. 以事故通报和事故分析会等形式教育职工。
第 五十七条 无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。
1. 机动车辆驾驶员发生事故后,驾驶员和
有关人员必须协助交管部门进行事故调查、分析,参加事故处理。事故单位应及时向安委办报告
,一般在24小时内报告,大事故或死亡事故应即时报告。事后,需补写“事故经过”
的书面报告。肇事者应在两天内写出书面报告交给单位领导。肇事单位应在七天内将肇事者报告
随本单位报告一并送交安委办。
2. 加强员因公驾车肇事,应根据公安部门裁定
的经济损失数额之10%对事故责任者进行处罚,处罚款项原则上由肇事个人到财务部缴纳。处罚的
**高款额以不超过上年度公司人平生产性奖金总额(基数1.0计)为限。
3. 凡未
经交管部门裁决而私下协商解决赔偿的事故。如公司的经济损失超过保险公司规定免赔额的,其
超出部分由肇事者自负。
4. 擅自挪用车辆办私事而肇事的,按第2款规定加倍
处罚;可视情给予扣发一年以内的奖金或并处行政处分。
5. 凡因私事经主管领
导同意借用公车而肇事的,参照第2款处理。
6. 发生事故隐瞒不报(超时限两天
属瞒报),每次加扣当事人三个月以内的奖金。
7. 开“带病车”,
或将车辆交给无证人员,或未经行政部批准驾驶公司车辆的人驾驶,每次扣两个月的奖金。
第五十八条 事故原因查清后,如果各有关方面对于事故的分析和事 故责任者的处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,劳资部门有权提出结论性意见,交由单位及主管部门处理 。
第五十九条 在调查处理事故中,对玩忽职守、滥用职权、徇 私舞弊者,应追究其行政责任,触及刑律的,追究刑事责任。
第六十条 各级单位领导或有关干部、职工在其职责范围内,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应尽的职责 ,有如下行为之一造成事故的,按玩忽职守论处:
1. 不执行有关规章制度、
条例、规程的或自行其事的。
2. 对可能造成重大伤亡的险情和隐患,不采取措
施或措施不力的。
3. 不接受主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,不听合理意见,主观武断
,不顾他人安危,强令他人违章作业的。
4. 对安全生产工作漫不经心,马虎草
率,麻痹大意的。
5. 对安全生产不检查、不督促、不指导,放任自流的。
6. 延误装、修安全防护设备或不装、修安全防护设备的。
7. 违
反操作规程冒险作业或擅离岗位或对作业漫不经心的。
8. 擅动有“危险
禁动”标志的设备、机器、开关、电闸、信号等。
9. 不服指挥和劝告,
进行违章作业的。
10. 施工组织或单项作业组织有严重错误的。
第六十一条 各单位可根据本规定制订具体实施措施。
第六十二条 本规定由公司安委办负责解释。
第六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。公司以前制定的有关制度、规
定等如与本规定有抵触的,按本规定执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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